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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出错 养父成了兄弟 继承遭遇波折 调解平息纠纷

 发布时间:2015-01-20 10:04 浏览量:81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5-01/19/content_58863.htm

20150119   上海法治报  姜周健

  生活中的养父,在法律上竟成了自己的“兄弟”,为此带来了一堆麻烦,这样匪夷所思的事,还真让鲁得胜碰上了。

  养父去世后,鲁得胜去办理房产过户时,赫然发现在户口本里自己竟和养父成了“兄弟”,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户口登记错误 引发继承纠纷

  鲁智才与鲁智德是兄弟关系,因为鲁智德长期无妻无子孤身一人,在1972年,鲁智才便将自己十岁的儿子鲁得胜过继给鲁智德作为养子,此后鲁得胜就一直随养父鲁智德一起生活。

  2006年鲁智德去世,遗有建筑面积16平米的房产一套,且正值拆迁安置。鲁得胜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的时候才得知,当年因派出所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错误地将鲁得胜登记为鲁智德母亲的养子。

  也就是说,他和养父成了“兄弟”。

  这样一来,鲁得胜自然无法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

  鲁得胜的姑姑获悉这一情况,便声称根据户籍登记信息,鲁智德和鲁得胜应按血缘关系认定为叔侄,不享有继承权,应由她作为鲁智德的亲妹妹来继承财产。

  警方多番调查 出具书面证明

  无奈之下,鲁得胜向派出所申请更正相关登记信息,但由于鲁智德已死亡,户口登记内容已无法变更。

  经派出所民警多方走访调查,最终查明情况后出具了一份证明:经调查,鲁得胜在十岁左右给鲁智德作养子。

  2007年,鲁得胜依据该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房产享有全部继承权。起诉前,他聘请我作为诉讼代理人。

  仔细分析案情后我发现,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证明鲁得胜与鲁智德存在收养关系。因为根据《继承法》,养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能继承遗产。

  在本案所有证据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是关键,它证明了一项被错误登记了的事实。

  一案尚未审结 行政诉讼又起

  这起审理中的继承纠纷,我方除派出所证明之外还准备了不少证据,可谓是信心满满。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鲁得胜的姑姑忽然又将出具证明的派出所告到了法院。她提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歪曲事实,严重侵害了她的继承权。

  她同时认为,确认收养关系的主管机关应当是民政部门,派出所超越了法定职权。因此,她要求法院撤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随后,法院裁定继承纠纷案中止审理,案件的焦点也随之转移到行政确认的诉讼上。

  法院开庭审理 三方激烈交锋

  该案的行政确认诉讼,庭审辩论甚至比继承纠纷更激烈。

  针对派出所是否有权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方提出以下几点: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予以撤销; 二、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法律未明确规定派出所具有为辖区居民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权力,假设具有该权力,也只能依据已登记内容出具证明。

  而派出所的抗辩理由是:一、现行法律未就公安部门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程序作出规定,调查属实后出具证明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程序瑕疵。二、户口登记管理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在第三人提出要求更改户口登记本中有关错误登记的申请时,有权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更改,也有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相关证明。

  作为案件中的“第三人”的代理人,我在法庭上提出:派出所有权出具证明,不存在程序违法,涉案证明并非一个确认行为,而仅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

  我方作出让步 案件达成调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在未对户口登记的内容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出具证明,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被告行为虽然不妥但是未至影响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足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鲁得胜的姑姑不服判决,随即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有力证据,二审再遭败诉。

  随着行政确认纠纷诉讼的结束,20094月,继承纠纷诉讼得以恢复审理。

  在法院的主持下,我方作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鲁得胜享有房产的继承权,一次性补偿姑姑人民币4万元,这起持续2年多的案件就此结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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