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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会员信息虚假,网站无责?—“世纪佳缘虚假信息举报事件调查”跟踪报道

 发布时间:2011-11-04 08:08 浏览量:1584444813


编者按 今年4月,世纪佳缘网站付费会员刘擎实名举报称,因网站管理监察失职而导致该网站一些会员提供虚假信息、对其他会员进行欺骗,给包括自己在内的用户造成了伤害。5月9日,刘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纪佳缘,即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退还498元包年会员费,并赔礼道歉等。5月11日,本版以《网络相亲,我们该信谁》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深度报道。
    此案结果如何?9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擎的诉讼请求。刘擎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会员信息虚假,网站无责?
——“世纪佳缘虚假信息举报事件调查”跟踪报道
日期:2011-10-26      中国妇女报  
 

编者按 今年4月,世纪佳缘网站付费会员刘擎实名举报称,因网站管理监察失职而导致该网站一些会员提供虚假信息、对其他会员进行欺骗,给包括自己在内的用户造成了伤害。5月9日,刘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纪佳缘,即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退还498元包年会员费,并赔礼道歉等。5月11日,本版以《网络相亲,我们该信谁》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深度报道。
    此案结果如何?9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擎的诉讼请求。刘擎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一审法院:被告无权限和资质核实会员个人信息

    刘擎在一审时称,原、被告的合同是格式条款,被告网站提供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原告作为被告网站的付费注册用户,对被告网站提供的信息产生了信赖。而被告未尽到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致使原告相信其所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原告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且情感上受到了严重伤害。在原告提出异议之后,被告没有积极做出处理,被告网站也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人称,原、被告双方是互联网服务合同,不是婚介居间服务合同。免责条款采用了足以引起原告注意,并与其他条款有显著区别的标识,该条款的内容公平合理、符合行业惯例。提供真实资料是会员的义务,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会员提供的资料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无实质审查的资格和条件,保证会员资料的真实性不是被告的义务。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与其交友被骗一事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被告作为“世纪佳缘”交友网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该网站中会员注册信息的合法性履行审查与监管义务。
    就原告购买的佳缘邮票及“钻石会员”服务,被告依据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内容。被告制定有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及相关上网规则,对会员就注册信息的真实性约定了相应的义务,对免责条款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予以注明,对会员交友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提示。
    鉴于互联网具有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时刻都会有大量网民、会员留下海量信息。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管理者不可能对所有会员的全部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尤其是对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会员个人信息,网站亦无相应权限和资质一一予以核实。因此,网站管理者的审查、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注册信息虚假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已经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符合服务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上诉人:网络婚介应保证会员信息真实

    在长达6000多字的《民事上诉状》中,刘擎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世纪佳缘是一家已取得婚介资质并以“婚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婚介公司。“世纪佳缘”网站创始人、CEO龚海燕在公开媒体自称“第一网络红娘”,其网站在多年广告中自称严肃婚恋网站。这些都表明,“世纪佳缘”网站是网络婚介,以互联网为形式提供婚介信息服务,以促成未婚青年男女婚恋为目的。不论其形式如何,不改其婚介的本质。
    2009年5月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婚姻介绍服务》标准明确规定,“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各类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要“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等。
    刘擎认为,世纪佳缘网站自称“最严肃”的婚介机构,应按照《婚姻介绍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社会一般标准,保证其提供会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应当保证自己有能力、有条件对会员资料进行审查,否则即违反了行业规定和合同目的。

    代理律师:信息的真实性应由网络婚介和信息提供者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的判决简单僵化,不够负责任。”刘擎诉世纪佳缘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密告诉本报记者,世纪佳缘网站参与国家婚姻介绍行业标准的制定,本身就表明它是婚介组织。包括网络婚介在内的所有婚介机构应适用该行业服务标准。
    “法律的制定和社会现实可能会有一定的滞后。法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社会责任感。”周密说,目前,我国有关网络婚介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婚姻介绍服务》标准作为行业标准缺乏强制力。但这并不意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受此局限,对可能蔓延的社会现象听之任之。互联网传播具有广泛、迅速、影响力大的特性,鉴于此,法官更应抓住问题的本质,重视网络婚介虚假会员信息产生的负面影响,而不是仅仅局限在表面现象。虽然表面看,会员付费,网站提供了相应的会员服务,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根本无法实现,因为刘擎在世纪佳缘网站征婚受骗,不可能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周密认为,网络征婚信息的真实性应该由网络婚介和信息提供者共同负担,这样有利于提升会员信息的真实性。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环境下,网络婚恋交友网站只是一个交流的平台,与会员之间的合同是网络服务合同而非婚恋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晓林认为,婚恋交友网站定位不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混乱,会员资料真实性难于审查让网络婚介行业频频遭人诟病。特别是会员资料真实性这一点,基本上是解不开的死结,网络婚介要获得健康长远发展,应尽可能在信息真实性上下工夫。
    “网络婚介必须与传统的婚介结合起来,采取线下注册报名,线上浏览查询的方式。”杨晓林说,线下可以对会员的资料进行全面真实的核实,并签订合同,约定虚报信息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杜绝骗子的混入。虽然这样对成本要求更高,规模也不能快速做大,但是对于树立行业的诚信形象是有利的。杜绝骗子,对会员负责,可以让整个网络婚介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杨晓林提醒网络征婚会员,在交友过程中,不要过于依赖和盲目轻信网络信息,应与在现实中交友一样,保持应有的理性和警惕。防止被打着婚恋交友的幌子骗财骗色的人利用。

    婚介协会:网络征婚应实行实名登记制

    记者了解到,为打造诚信守约、温馨文明的婚介服务环境,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10月13日在其网站发文表示,要痛下决心,加强整治力度,决定在婚介行业实行大洗牌。该协会表示,他们将与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上海市互联网信息举报中心战略合作,联手规范网络交友和网络婚介,倡导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网络婚介(交友)网站,要实行“网络婚介注册(备案)制;网络红娘持证上岗制;网络征婚实名登记制,征婚会员身份认证制”,对违规网站通过举报、劝诫、查处,进一步规范网络交友的信息服务。
    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还倡导所有的婚介机构在网络、报刊媒体上为征婚者刊登征婚广告时,实行实名征婚,征婚者编号必须与婚介机构和婚恋网站的会员资料中编号一致,杜绝不符实的网络及媒体征婚广告和信息。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刘擎在世纪佳缘网站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来花费498元成为世纪佳缘包年会员。2010年2月1日,刘擎给一名自称担任某国企财务总监的非认证会员刘某发信,次日刘某回信后,两人转为线下自行交往。2月28日,刘擎与刘某介绍的某公司人员外出进行商务考察时遭遇车祸。车祸处理过程中,刘擎发现刘某在网站上的注册信息为虚假信息,遂向网站进行投诉。
    世纪佳缘接到投诉后,对刘某的账号进行了“准黑”处理,限制了刘某对网站的使用。今年5月,在向刘某及某公司索赔未果后,刘擎就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佳缘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返还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发布时间: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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