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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竞报》采访:《婚姻法新解争议难消》

 发布时间:2011-10-22 00:55 浏览量:67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由于该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财产独立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婚姻价值观的新的思考。随着该司法解释的逐步实施,许多市民开始采用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延伸出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新的讨论。
         《婚姻法新解争议难消》
         文/谢军杰   竞报  2011年10月13日
   http://www.thefirst.cn/1366/2011-10-13/387534.htm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由于该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财产独立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婚姻价值观的新的思考。随着该司法解释的逐步实施,许多市民开始采用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延伸出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新的讨论。



  新解释出台后,社会掀起了添名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添名潮。房产证上加名之风尚未平息,在保单上添名又呈抬头之势。
  据了解,随着房产分配逐渐清晰,很多人开始关心起离婚时保险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由于很多保单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而保险产品的缴费期较长,甚至10年以上,期间投保者可能经历结婚、离婚等变化,法定受益人也可能出现相应的变化。为了维护利益,一些人要求在对方的保单上,把自己或者己方父母添加为受益人。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相比房产加名手续麻烦还要收取费用,添加保险受益人相对容易很多,一般也没有什么费用。但需要注意,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正在面临离婚的人受冲击最大
  无论是给房本添名还是给保单追加指定受益人,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行为也都需要婚姻中的双方协商进行。但对于婚姻已经面临破裂的家庭,协商添名的可能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有市民抱怨称,让所有人突然都适用新解释简单地一刀切太不公平。
  王娟曾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故事,王娟称,几年前结婚时,丈夫出钱在老家购置了房子,自己也拿出了差不多等值的嫁妆钱,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司法解释三出台了。王娟说,丈夫的房子如今已经升值到50万左右,而自己结婚时带来的嫁妆钱由于补贴家用以及经营不善等已经所剩无几,这个时候如果离婚丈夫拿走房子,自己实际上会一无所有。
  王娟认为,前几年正是房价飞涨的阶段,错过了这个时机如今很难再买得起房子,这种情况下,对于既成事实和做法,简单地用新法去硬套肯定会伤害很多人,新法实施能不能划分时间段,新人新办法,老人老规矩呢?
  有人认为,历史造成的问题不该让自己现在买单
  与王娟的观点类似,女士同样对新司法解释有所抱怨。让女士颇为不满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会让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女士告诉记者,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如果离婚,自己很有可能分不到房子。女士与丈夫1996年结婚,由于没有购买新房夫妻两人一直住在男方母亲的房子里。1999年,女士婆婆的单位进行房改,女士和丈夫出资替婆婆买下了房子产权,并登记在婆婆名下。由于是婚后购买,并且是女士和丈夫共同出资,她一直认为如果离婚自己能够分得一半的产权。但新解释出台后,女士傻了眼,因为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女士说,当时购买时尽管便宜但也是我们夫妻俩拿出几乎所有积蓄购买的,如果知道没有自己的份额,我宁愿再添些钱购买商品房。如今这套房屋早就升值为天价,这个时候如果只是按债权处理自己肯定不能接受,当初自己出资那点钱现在连一两个平方都买不到,还给自己又有什么用。

  实际上,不少像王娟、女士一样面临家庭破裂的女性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还是只限于新法颁布实施后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如果以往的婚姻也适用新法律,会不会显得不公平。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他们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司法解释三时间溯及力引争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介绍说,王娟和李女士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这也正是最近很多律师同行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杨晓林称,按照法理和民法一般原理,新的法律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其时间效力范围应该是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这是法律的行为规范作用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也有明确规定1987年1月1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等于又确定了一个新的时间效力标准,即一审受理时间标准。
  杨晓林说有意思的是,在此前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里,也规定了跟解释二同样的标准,也是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但是正式的解释里却去掉了这一条,在本身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这一模糊处理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
  有没有确立新的时间标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对此,北京市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委员李佩璇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佩璇认为,司法解释二的条款生效后,法官在一段时间内需要用两个标准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即200441日起受理的案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41以后审理2004331日前(含本日)受理的老案件,适用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三生效后,法官在2011813以后只使用新司法解释这一个标准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有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二里最后两条实际上相互冲突,司法解释三没有规定新的时间效力标准是一种改进
  不过,有律师并不同意上述看法,该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三中去掉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一效力标准恰恰是一种进步。该律师举例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即提出了上述的时间效力标准又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两条实际上是相抵触的。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就意味着,后续的审判标准都应该遵循司法解释二,但前面的条款又强调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那么就会出现一个疑问,如果是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已经受理但没有审结的案子究竟按哪个解释走?按照时间效力规定,由于该案是解释二出台前受理,因此适用于老解释,但按最后一条规定,新、老解释有冲突的,又以新解释为准,这就让人处于两难的境地。该律师质疑说。
  该律师认为,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在司法解释三正式稿中只提到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何时受理的案子,只要没有审结,此后都将按照司法解释三的标准走。
  新司法解释三由于没有规定新的时间效力标准,因而适用时间上没有太多异议,但它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确定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这就有可能造成一审、二审适用法律不同的局面。
  婚姻法中是把离婚诉讼的时间来作为分界点
  对于王娟提出一刀切的办法太不公平,能否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规矩?有律师告诉记者,对婚姻法适用问题不能从结婚时间的角度来理解,而应把离婚诉讼的时间来作为分界点。
  李佩璇律师则对王娟抱以同情的态度。李佩璇说,认为不公平并非是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才出现的声音,2001年的时候这种声音更为强烈。婚姻法颁布后,在1980年和2001年经历两次比较大的修订。关于财产方面,1980年的规定是只要结婚8年后,婚前财产就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很多结婚8年左右的妻子原本可以享有对方婚前财产的一半,但到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性质。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剥夺了很多名下没有房产人的夫妻共有部分。
  司法解释三体现了多方利益的博弈
  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争议不断,一些人质疑新的司法解释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如何,是否真的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呢?
  杨晓林律师曾参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解释()》草案意见征询,他向记者讲述了司法三出台的背景。杨晓林称,2001428,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为了更好地理解、适用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12月、20044月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婚姻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以及有关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规范,解决了审判实践中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杨晓林说,尤其是近年来,家庭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前的储蓄、房屋、家具家电等单一的财产,发展到现在的股票、知识产权、公司股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夫妻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企业内部期权、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等财产形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往往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地方法院发布大量的内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某些条款甚至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扩张解释,甚至地区间有所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20081月起,最高法院就着手起草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当年年底拿出了司法解释第一稿,对外征求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此后又经过两年的打磨,才于20101115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杨晓林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此次修订主要解决20079月《物权法》实施后,有关法条与《婚姻法》未能衔接的问题。这个解释体现了多方利益的博弈,可以说是逻辑和妥协的产物
  新司法解释遭受如此强烈的质疑,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的误读
  杨晓林认为新司法解释遭受如此强烈的质疑,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的误读。杨晓林说,有学者告诉我,在《婚姻法》领域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恰恰才能较大限度地保障妇女及弱势群体的利益。
  杨晓林解释,司法解释三统一了目前司法审判实践的热点问题的裁判尺度,实事求是地说仍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个角度看,新解释给了律师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同时,杨晓林说,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形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从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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