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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洋婚遭洋罪

 发布时间:2011-08-25 14:12 浏览量:560

 2011-5-10    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年轻漂亮的中国姑娘小姜在工作中认识了日本人牟田俊之,两人并没有因为国籍的不同产生隔阂,反而迅速坠入爱河。2007年,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登记结婚之后牟田俊之长期在国外出差。20105月,在国外出差的牟田俊之突然打电话回家说要离婚,并没有多说什么理由。面对小姜满是疑惑的哭诉,牟田俊之干脆挂了电话失去了联系。心灰意冷的小姜只得求助于法院,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经调查,介于被告牟田俊之是日本籍,所以该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在处理程序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光是送达程序就异常复杂。我国和日本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所以需要以公约所约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也就是要通过外交途径层层送达,即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同时,日本国本身对国外的送达文书有它的特殊要求,对于传票,要求在开庭4个月之前送达,如果时间不够,则会被退回,需要重新送达。

  另外,对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资料,需要全部翻译成日文。对翻译,按照相关规定,为中立起见,目前都是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翻译。经咨询,该案涉及的资料翻译费用大约需8000元左右,这部分费用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小姜与丈夫分居并不到两年,多方考虑后小姜决定先撤诉,等两年时间到了再来起诉。不过,介于上述的种种规定,这条离婚诉讼之路必定费时费力并不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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