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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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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北政法大学参加“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12-16 13:39 浏览量:1313


2010-3-27 15:28:04

 本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各有关高等学校、部分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大公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的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我的发言是关于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愈演愈烈,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我虽然专业从事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但也深有体会,从2008年至今已涉及了两个案件,己方当事人都是受害方。但就此问题与同行、法官交流中发现此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虚假诉讼得以滋生和蔓延,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是出于利益的驱使,而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则是重要的客观条件。如何杜绝虚假诉讼,如何要让虚假诉讼付出高成本,探索寻求预防和应对虚假诉讼的处理办法,防止法院裁决成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从从离婚“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出发,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发生、类型、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在借鉴国外法院的做法和国内诉讼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同时作为律师,也要特别提醒同行的是,每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背后其实几乎都有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参与,许多律师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而仅仅是向当事人炫耀钻法律漏洞手段的高明,浙江高院不仅明确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这个案件应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这次会议非常成功,会议组织务实、高效,气氛非常热烈,我同与会代表都意犹未尽,希望今后能够多举办相关研讨会,并建议主办单位将会议上有关立法建议和对策整理成书面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和与会代表进一步研讨。

 

   

            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行

        供稿:民商法学院    新闻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更新时间:2009-11-25  

    2009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东方大酒店开幕。本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各有关高等学校、部分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大公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的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杨宗科副校长首先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欢迎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代表的到来,祝贺会议成功召开,并介绍了学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及西安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陕西省妇联研究室主任班理女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律师分别致祝贺辞。

    会议分主题发言与互动和大会讨论两个时段。其中大会主题发言与互动分四个单元举行。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在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吴国平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冯乐坤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夏吟兰教授作点评。

    马忆南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同性‘婚姻’离我们由多远?——谈同性‘婚姻’合法化”。她认为在当代社会,同性恋者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属于一种以“性别”为由的歧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制度应该是发展和变化的。当下我们只有在实现了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无差别对待之后,才应在立法上考虑同性“家庭办理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合法关系。吴国平教授分析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冯乐坤副教授探讨了事实婚姻的时效取得问题。

    第二、三单元主要围绕离婚问题展开。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主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主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作点评。

    杨晓林律师分析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诉讼”现象及其防范问题。他从离婚“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出发,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发生、类型、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在借鉴国外法院的做法和国内诉讼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吴卫义律师分析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常见漏洞,并提出了相关防范建议。刘长洪律师结合自己在代理案件中有关离婚的十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主持,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博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琪法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博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李佳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马忆南教授作点评。

    李秀华教授作了“论婚姻调解制度”的发言。叶名怡博士分析了当下备受关注的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刘琪法官作了“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的发言。他梳理和介绍了2002年——2009年9月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领域、具体表现及深层原因。陈凌云博士分析了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她认为应从物权变动情况和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李佳律师探讨了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认定问题。

    第四单元主要探讨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江红副教授主持,陕西博硕律师实务所袁玉华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作点评。

    袁玉华律师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中国婚姻的法经济分析问题。张伟副教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了家庭暴力司法干预问题,提出了急需制定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机制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大会讨论时段由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淑芬教授和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共同主持。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和我校师生踊跃发言,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产生了思想上激烈的交锋与观点上的碰撞。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李少伟院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及婚姻法学科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有关特色研究方向和取得的成绩,希望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的进一步支持。夏吟兰教授和龙翼飞教授分别对会议作了精彩的总结。一致认为这次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举办的会议非常成功,与会代表都意犹未尽,希望今后能够多举办相关研讨会,并建议主办单位将会议上有关立法建议和对策整理成书面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和与会代表进一步研讨。与会代表普遍反映此次会议务实、高效,气氛热烈,收获颇丰。

 

西安热论婚姻法6大焦点 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 新闻中心 - 搜狐焦点网   来源:华商报  作者:江雪2009年11月23日08:11  

  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

  ■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

  1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

  2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

  3“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

  4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

  5“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

  6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学者龙翼飞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

  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草案已制定出来,这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龙翼飞(以下简称龙):现行婚姻法是1986年制定的,2001年4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对调整婚姻家庭的新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维护平等、和睦婚姻家庭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状况日益凸显,有许多新的婚姻家庭争议出现了。现行婚姻法不能给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第三次司法解释将关注哪些问题?

  龙:目前,离婚时房屋产权的问题正成为焦点,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着重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签订合同,并开始支付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偿还贷款,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处理婚后双方为支付房屋贷款所付出的财产引发的争议,这就需要司法解释。

  再例如,夫妻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出资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归属?这都需要明确,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

  记:很多人曾寄希望于婚姻法能严厉制裁婚外恋?立法怎么考虑?

  龙: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法律只能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和谐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范、道德等作用。

  记:因网络产生的恋爱、结婚,财产分配等问题,民法学者们有无关注?

  龙: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多元化,现行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民法学者对网络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在密切关注,对网络财产的归属,是否纳入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应积极寻找司法对策。

  婚姻调解

  专家谈如何拓展婚姻调解空间

  中国目前缺少婚姻理疗系统

  这是一个来自香港的案例:一位女士的丈夫从20多岁到60岁期间,不断有外遇。这个曾深陷痛苦的女性,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最终作出了选择:继续留在婚姻中。

  作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诊所的负责人,李秀华教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调解的公益工作。不过,当她听香港同行讲起这个调解故事时,还是有些吃惊。

  “你是愿意留在婚姻中,还是愿意离婚?”在她看来,香港同行的经验,往往先要让当事人弄明白自己的真实感受,不管外界如何评述,让他们自己选择。最终的结果,有人选择放弃,有人选择留下来。

  “这里边有家庭的责任,以及尊重他人的选择。对接受过训练的专业调解人士来说,要价值中立,不要做过多的道德判断,才能更人性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李秀华说。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姻调解领域,受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门训练的人很少。以诉讼中为例,法官既是调解员,又是威严的法官,这会影响调解的质量,当事人可能屈服于法官的权威,但并不是自己的选择。

  而她发现,在这方面,香港同行有着更多的婚姻家庭理疗的理念。他们重视当事人自身的感受,对于未婚同居是否要生孩子这样的咨询,他们都会给出3套方案,让你自己做出选择。“你如果愿意这样生活,那我就来帮助你最大程度地避免伤害。”就如前述那位女士,最后她自己也选择去做社工,并认识到婚姻不是人生中唯一的价值。

  李秀华认为,具体到调解中,调解的地点、环境,甚至灯光、音乐都会影响调解结果。一次,她主持一对夫妇的调解,选择地点在他俩初识时的咖啡馆。见面时,妻子给丈夫买了两件毛衣,结果丈夫埋怨:你买这干啥呀,妻子马上就哭了。不过,因为是在公共场合,她没有哭闹,只是去了卫生间。

  在这当儿,李秀华提醒做丈夫的:“不管怎么样,你都要感谢她。”果然,当妻子返回来时,听到丈夫的“好话”,马上就高兴了。

  “在调解中,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点拨,可能会让两人的关系起死回生。即使他们不合适,最终要分开,但也要让他们慢慢分开,自己认识到,把感情的火慢慢熄灭下去。”李秀华说。

  她认为,在中国,缺少这样的一个婚姻理疗系统。例如前不久的歌星陈琳自杀事件,也是为情所困,但当事人找不到一个可以倾诉、治疗的机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成为“纠纷集中地”,成为当前要面对的重要议题。她认为,让更多受过专业训练的调解员,带着爱,对那些处于婚姻

  危机中的人给予治疗,对那些摇摇欲坠的家庭给予帮助,对社会的安宁和个体的幸福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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