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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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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专注于家事法领域的赖芳玉律师进行业务交流

 发布时间:2010-12-16 13:34 浏览量:1190

2010-3-27 15:20:22

与台湾专注于家事法领域的赖芳玉律师进行业务交流(2009-12-06 21:29:04)


   


       

2009年12月6日(周六)晚上,接待了来访的台湾知名的家事法律师、台湾元贞联合法律事务所的赖芳玉律师等一行三人。与赖律师一见如故,先前已经进行过合作,此次面对面,就大陆内地与台湾地区婚姻家庭(家事)法律如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反家庭暴力、性骚扰、离婚判决的互认与执行、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证据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还就今后的全面、深入合作达成共识。时间飞快,不知不觉三个多小时过去了,真有意犹未尽的感觉,最后我与赖律师还互相交换了双方各自的著作及礼物。

今年,我代理一起涉台离婚案(当事人姓氏虚拟),大陆居民吕某与台湾居民凌某于2002年在内地某市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吕某携子返回内地。凌某于2008年12月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合案情,我建议当事人委托台湾当地律师应诉,并推荐了赖芳玉律师。
  
最终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09年4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子女由吕某抚养;凌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子女成年为止,按月支付抚养费新台币八千元。该判决已生效。后我协助当事人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内容。该法院两周前刚刚作出裁定,予以认可。这也是当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于2009年5月14日起生效、确认被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后所认可的第一例台湾民事判决。
  
这起案件,我与赖律师通力合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也给了我们以很大启示。
    
目前,涉及我国境内当事人的国际民事争议不断增加。婚姻家庭诉讼,是当事人对解决其所发生纠纷最普遍选择或采用的途径或方式,我国内地境内律师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不断扩大,与域外律师进行合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加,对在两国或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在哪里诉讼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决定在哪里起诉,对律师提出了较高要求。
   
期待今后双方探索一条途径,在涉港澳民事诉讼中进行必要的合作,不仅仅有益于境内外律师各自尽责完成当事人所托付的工作,有益于当事人得到多方位、全面的法律服务,而且有益于充分实现我国境内的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任务。

转帖罗敏律师的博文:
“安妮律师”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670149204

海峡牵手,家事温馨
   —记台湾著名家事法专业律师赖芳玉北京之行

2009年12月5日,这是北京深冬一个普通周六的晚上,却因为台湾著名
家事法专业律师赖芳玉的到来而显得春意盎然。赖律师此行是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家事法专业律师杨晓林的邀请来北京岳成所做客的。

当杨律师把赖律师要来的好消息告诉我,并通知我也可以参与会面后。我感觉非常幸运,总算有机会一睹台湾名律师的风采了。为了见面有更多的话题,我特意上网查询了赖律师的相关资料。不查不要紧,一查对赖律师的敬佩之性油然而生。
    
赖律师是1992年通过律师考试拿到律师执照的,至今为止已正式执业16年。这16年来,赖律师只从事了一个领域,即家事法领域。所谓家事法是指专门处理婚姻、夫妻财产、子女监护、财产信托、继承、預立遗嘱、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与家事有关的案件。总而言之,家事法的律师就像一个家庭律师一样,凡与家庭有关系的法律问题,都是家事法律师研究的范围。赖律师在代理各种家事案件的同时,为了提倡两性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行为,她十年如一日地奔波于各种妇女中心、政府机构、社区大学等机构,亲自参与对受暴和受虐妇女的保护,并积极推动保护妇女的法案尽早出台。她的这种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行为,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的是一颗真挚的爱心,她坚持认为每一个生命都是应该被尊重的。她的这种不谋任何私利的为那些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们争取属于她们的权益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敬佩万分。
    
此次赖律师是一行三人来所考察的。同行的有赖律师的助理简小姐,还有台湾元贞所的杨律师,她同样也是从事家事法的一个专业律师。我们这边接待的也正好是三个人,杨晓林律师,张其元律师,和我。凑巧的是,我们三个也同样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里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领域的律师。我们这个家事法小团队是以杨晓林律师为核心,我们两个小将为支点,专攻各种家事法的疑难杂症,以期在理顺关系后使其药到病除。因此,对于这次见面,我们有太多的期待。作为同行,又同属一个领域,我们双方有着太多感兴趣的话题需要好好交流。
    
怀着有点小紧张的心情总算是等来了赖律师她们。赖律师个头不高,长相非常秀气,浑身透出一种知性女性的美。和她说话时,感觉她的声音特别温柔,不禁使人想放慢语速和降低声调。虽然是初次见面,大家却一见如故,赖律师一点也没有大律师的架子,让人感觉非常平易近人。经过见面的寒喧后,在杨律师的陪同下赖律师一行参观了北京岳成律师所的办公区域。赖律师对于所里的现有规模发出了赞叹,认为这样的规模在台北也算是个大所了。但与大陆不同的是,台湾的律师的办公场地都是一个人一个小房间的单独区域,并不像是北京这样大开间小隔断的格局。相比而言,台湾的律师办公区域更讲究私秘性,包括接待客户也是在自己的小间里面。
     参观完毕后,回到了所里大会议室坐落后,赖律师迫不及待地询问杨律师她特别感兴趣的 “台商问题”。所谓的“台商问题”
,其实也就是对夫妻婚前达成的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之所以叫“台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台商们的大部分财产都在内地,这种协议的效力关乎他们财产是否能被分割的问题,因此台商们特别关心。杨律师不急不忙拿出自己精心编辑的一套书,该书主要是对有代表性的各种案例的一个汇总。其中就详细列举了内地的各地法院对于这种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同案不同判的各种案例。由此总结到,这种协议效力的认定在内地也属于争议大的问题。很多法院都有自己的想法,有些认为应该适用婚姻法,有些却认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甚至还有人谈到这种协议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不应该被认定。总而言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交谈之中,我突然想起之前看到过一个台湾歌星潘越云有可能被其夫起诉通奸罪的案例。对于通奸,也就是人常说的“小三”的行为,在内地的法律中并没有上升到拿刑法去评价的高度,甚至在民事领域的离婚诉讼中,也常常因为很难取证而无法认定。而在台湾,却用刑法去惩戒这种行为。正好赖律师也有代理过这种类型的案件,有了这个极好的机会,我决定好好向赖律师请教一番。赖律师听过我的问题后,开心的地笑了,说这个罪名在台湾是一个极有意思的罪名。首先,这个罪名在台湾确实是一个刑法罪名。不过判的刑并不太重,一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投。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社会上“小三”的这种行为予以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从而使引起人们的反醒。其次,这个罪名属于自诉罪。一般由受害人自己去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如果一方想起诉对方,其收集证据手段极有可能侵害到他人隐私而导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罪”。因此,通奸罪通常是一把双刃劍,使对方遍体鳞伤的同时,有可能也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正基于以上这几点,当事人来找律师表示想以通奸罪起诉对方的时候,律师一般会建议他至少要准备一百万台币来完成这件事。因为在台湾请一个专业的侦探公司需要这个数目的费用。专业的侦探公司在取证时,会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情况来取证。例如,在看到通奸男女进到酒店后,采取拨打警察局的电话慌称发现卖淫女的方式来取证。再例如,装安装GPS跟踪通奸罪男女时,会将GPS装到车子的外部,而不是装在车子内部的隐蔽处。因为将GPS装在车子外部,那就是在一个相对公开的地方取证,而不是偷偷摸摸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取证了。对此,我个人认为,无论方式怎样,其实结果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而在法律上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这也正是台湾法律有意思的地方。听完赖律师的介绍,我不禁想问那当事人花一百万的目的如果只是为了送对方去坐牢,这样做虽然可以起到解恨的作用,但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却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帮助啊?对于我的这个疑问,赖律师揭开了谜底。当事人之所以肯花一百万去做一件可能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的事,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在取证完成后,好开出很高的筹码去跟对方谈和解的条件。对方在有可能受牢狱之灾和名誉受损的双重不利下,极可能会满足受害方开出的各种条件。正如我所看到的台湾歌星潘越云的案件,其丈夫就开出了600万台币的和解价格。
   
北京十二月份的瑟瑟凉风冻不住岳成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内热烈的讨论气氛。大家对于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对比在海峡两岸不同规定进行着激烈的探讨。讨论结束后,我们作为北京的代表非常自豪地邀请了台湾的美女律师们去品尝了北京最著名的全聚德烤鸭。对如此美味,赖律师她们自然也是赞不绝口,并拍了很多照片,说是带回去给台湾的同事们做视觉品尝。用餐结束后,带着一份恋恋不舍,大家在寒风中挥手作别!
   
    
至今我还能清晰地回想起那天会议室的讨论,始终感觉特别温馨。对于这种感觉,我仔细想来,有可能是因为大家讨论的都是家事法的问题,只要谈到家,就会有柔软和温馨的感觉;
也有可能过来的是海峡对岸的同胞,虽然相隔千里,却都流着炎黄子孙的血,彼此亲近,不离不弃。真希望赖律师能有机会能多过来内地,大家能作尽一步的交流,最更希望的是海峡能携手,让家事法领域变得能更加温馨而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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